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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开征生态税?

2001-02-13 来源:光明日报 吕景春 我有话说

所谓生态税,就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向所有因其生产和消费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纳税人课征的税收。

开征生态税,是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调节手段。实践证明,市场机制既不能解决公共资源条件下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不可能解决公共资源条件下的可再生资源的持续利用以及跨代的可持续利用问题。皮古认为,一个污染者有可能承担与其排放量而产生的社会损害相等的税收,即排污产生的边际社会成本与单位排污量的税收相等。皮古的观点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我们可以适时课征生态税,运用生态税收这种调节手段,引导各微观经济主体规范自身的经济行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社会生态环境。

开征生态税,是实现生态和资源价值合理补偿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对生态资源采取粗放式、掠夺式经营,廉价甚至无偿使用,忽视生态资源的核算和资产管理,造成生态资源价值补偿的严重不足,致使国民生产总值不断增长的同时生态环境与资源基础都在削弱,形成了经济发展中实质性的空洞现象。由于生态资源价值不能在生产或消费成本中得到正确体现,成本构成不完整,比价关系紊乱,直接影响到国民收入和各微观经济主体收益的真实性。课征生态税,可以有效地解决生态资源物质补偿和价值补偿的双重关系,运用财政手段及其衍生的政策工具,消除市场在生态环境问题上存在的外部不经济现象,从而将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变为一种具有内在商业价值的制度安排。

开征生态税,是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一般来讲,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投入都是国家生态环境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的环境投入主要用于生态环境和生态多样性的维护,公共环境问题的治理,公共环境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然而,我国迄今为止也未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特点的能确保环境设施有效运行的投入机制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正是由于资金的紧缺,致使我国环保设施长期以来处于1/3正常运行、1/3带病运行、1/3停止运行的不良状况,使运行成本超过预期。为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开征生态税并使国家的财政政策与特定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融合,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生态环境效益——投入机制和相应的制度结构,不仅是一种既现实又可靠的明智之举,而且也将对未来实践中生态税收的普遍可接受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政策效应带来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开征生态税,是拓宽新的征管渠道的迫切要求。在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是唯一与自然资源和保护与管理“有关”的税种,其征收范围也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征收目的主要是用来调节资源开采与生产企业由于自然条件优劣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并非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目的;加之资源税从属于所得税类,与生态税(属行为目的税类)相去甚远。因此,也就根本起不到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作用。再让我们审视一下我国的环境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则更多:排污费低于治理成本;污染罚款低于造成的损失;排污费和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收取和管理而不是收支两条线。这些做法,既违反经济学原理,又违背行政管理中的廉政原则,其维护生态和保持环境的作用也便可想而知了。我国现行税制和环境收费制度中令人担忧的状况,必须按照清费正税、拓宽税基、费税合一的税改理念,开辟新税源,构造新税种,特别是通过开征生态税加以妥善解决。

开征生态税,是提高全社会生态意识、资源意识和环保意识的重要途径。关于这一点,相信已不用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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